对外合作交流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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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事处考勤管理办法

时间:2017年04月24日 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:

为了加强岗位责任制,严肃工作纪律,规范工作秩序,强化内部管理,增强教职工的事业心、责任感,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,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,现根据学院相关规定,结合对外合作交流处工作实际,特制定考勤办法如下:
第一条 严格执行《呼伦贝尔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》(暂行)。
第二条 实行坐班制度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认真填写考勤签到表,按时上下班,严禁迟到、早退。
第三条 外出从事调研、走访调查、实习、参加会议等,或因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正常上班的教职工,应提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,视为旷工。
第四条 要严肃认真地执行请、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,外出办事人员要登记考勤记录,请假、旷工、迟到、早退、公出和占用工作时间的学习等均计入考勤表。
第五条 外事处负责人主管考勤工作,部门办公室人员兼职考勤员,要坚持原则、秉公办事、认真负责考勤统计,并于每周一将上周的考勤表报人事处。
第六条 审批程序
1、普通教职工(含科级干部)请事假,1—7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,8—15天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后,由分管院领导批准,将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。各类请假经批准后需在人事处办理请销假。
2、各部门副处级环节干部请假,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,到人事处备案;各部门党政负责人请假,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,在党政办办理请、销假手续,到人事处备案。
3、病假及延长休养期在7天以上、30天以内者均须持医院诊断书,经部负责人批准后到人事处备案。超过30天,经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后交到人事处报分管院领导核准。
4、教职工请假必须提交请假审批表,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有效。事假一般应提前两天请假,以便于安排工作,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,方能准假,请假批准后才能离岗。
如遇特殊情况(如病重或急事等)来不及请假时,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,并及时办理补假手续。其他情况一律不准补假。补假者必须在事后两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,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,一律按旷工处理。

第七条 旷工。凡有下列情况之一,视为旷工:  
1、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;   
2、擅离职守半天以上(含半天)者;  
3、请假期满,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;   
4、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,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;   
5、以欺骗手段请病、事假者。    
第八条 迟到与早退。  
1、按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,记迟到1次,提前离岗,记早退1次。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,记旷工1天。   
2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,记为旷工半天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如本制度与学院相关制度相矛盾,以学院相关制度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