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外合作交流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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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事处涉外工作保密管理规定

时间:2017年04月24日 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:

为规范学院涉外活动保密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的有关要求,结合我处工作实际,现制定本规定。

本规定所称涉外活动是指学院及二级学院或部门派出人员参加的,在国(境)内外举行的,有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人员参与的考察、谈判、科学技术开发、讲学、进修、学术会议、文献资料交换、合作研究、展览和咨询等活动。学院涉外保密管理工作,重点加强参加人员的保密教育,严格落实审查、审批和提醒制度、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。具体保密规定如下:
一、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内设机构,须有相应的保密措施,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提醒。
二、公开的涉外活动不得涉及国家机密。
三、在公开的涉外活动中对外提供文件、资料、和物品等,必须办理保密审查、审批。
四、在对外科级交流合作中,确需对外提供国家机密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并与外方签订保密协议。
五、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,如确需携带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查、审批。
六、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,不得在没有任何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机密。
七、在国(境)外携带国家秘密载体,遇到人身威胁、策反、讹诈时,应站稳立场、冷静应对,并及时与我使(领)馆联系。
八、在国(境)外携带国家秘密载体,托运行李箱时,应即时检查行李箱有无异常,如有问题及时向我使(领)馆报告。
九、出国(境)团组及涉密人员须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,在出国(境)前进行行前安全保密教育,落实各项保密措施。
十、要加强网络安全教育,防止泄密事件发生,网上信息公开,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。